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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7H不锈钢板:钢铁产能置换新规发布 提振去产能信心
钢铁产能置换新规发布 提振去产能信心
2017 年 1 月 8 日, 工信部发布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方法》(以下简称《 实施方法》)。《 实施方法》 是对 2015 年工信部发布的《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 的修订,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
点评:明确产能置换细则, 严守新增产能红线, 提振市场供给侧改革信心
明确可置换产能为 2016 年上报数,缩小可置换范围。《 实施方法》强调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必须是 2016 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清单内的冶炼装备,及 2016 年及以后合法合规新增冶炼设备, 而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、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、“地条钢”产能、落后产能、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、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,不得用于置换。 以上规定缩小可置换产能范围,增加钢企产能缩减压力; 上述清单未公开,难以测算具体影响的产能。
减量置换范围更广, 鼓励长流程转独立电弧炉。《 实施方法》 扩大减量置换范围,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 1.25:1 的要求, 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,未规定具体的置换比例。《 实施方法》允许钢企内部转炉等量置换电炉, 新折算系数实际上允许钢厂置换更多的电炉容积,但同时必须退出配套的烧结、焦炉、高炉等设备,高炉-转炉炼钢流程彻底转化为独立电弧炉流程,实际冶炼产能未必有增长。
产能置换不得影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。 国务院对天津、河北、山东提出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,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控制。《 实施方法》 要求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(区、市),不得接受其它地区出让的产能。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,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,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。
2017 年参与炼钢产能置换达 1.3 亿吨,将压减炼钢产能 1000 万余吨。 根据冶金报不完全统计,从 2017 年年初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,参与钢铁产能置换的企业(新建项目)共 72 家,拟分别淘汰炼铁、 炼钢产能 10562.5、 13162.5 万吨,拟分别新建炼铁、 炼钢产能 9453、 11768.3 万吨, 产能置换中将分别压减炼铁、炼钢 1109.5、 1394.2 万吨。新建炼钢产能中, 转炉、电炉产能分别为 7503、4265 万吨, 其中约 1000 万吨电炉产能由高炉产能置换而来。
风险提示: 政策变化,经济增速变化,原材料价格变化。
联系人:庞经理 手机:13395108806 电话:0510-83850056 传真:0510-83853299 QQ:21967131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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